不许亵渎法律 不可冒犯政府

来源:中国新闻日报网 发布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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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个别法官依据废止法律判决、支持妄言政府言论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元月4日,假期归来的记者们,正兴致勃勃地聚在一起,学习讨论习近平总书记元旦献辞,感念领袖博大情深的爱民之心。山西燎原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来到报社,反映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在燎原公司诉讼案件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记者邀请法学专家,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晋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反复阅读研判,发现了明显存在的罔顾事实、错误依据已废止法律判决、越权指定原告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支持当庭律师妄言政府和轻侮国企领导集体等问题。

一个由西山煤电主导的重大民生项目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电)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企业之一,山西焦煤集团所辖的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

山西燎原煤焦化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是古交市一家民营企业,市政府信任的民营骨干企业。

古交市是全国著名的焦煤生产基地,当年城镇人口仅9万多人,其中矿区人口就达7万余人。

2003年初,西山煤电为了解决矿区职工的燃气短缺和价格过高问题,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多次研究论证,并与古交市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决定引进当地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燎原公司,联合开采马兰矿井田边角零星资源。

2003年3月13日,西山煤电以西山煤字(2003)107号文向省煤炭工业局呈文,上报了西山煤电同燎原公司联合开采马兰矿零星煤炭资源的《请示》。

2003年3月15日,由西山煤电主导,古交市政府、西山煤气化公司、燎原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煤炭资源的协议》书,确定燎原公司利用马兰矿边角资源负责投资建矿,西山煤电提供资源、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支持,合作矿井所生产的煤炭全部按照古交地方市场价降低1-2%供给西山煤气化公司。

2003年11月1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对山西焦煤集团提交的山西焦煤字(2003) 212号《关于开采西山马兰矿井田边角煤炭资源的请示》及西山煤电 107号《请示》,作出晋煤行发(2003 ) 776号《关于开办山西乌金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马兰矿二号井的批复》:山西乌金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马兰矿二号井由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与燎原公司合作组建,开采西山马兰矿井田 北部边角煤炭资源,范围约6.6平方公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及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行发[2002]440号文件规定, 经省煤炭工业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办山西乌金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马兰矿二号井,地质储量6167万吨,矿井规模90万吨年,纳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管理。

得此批复后,燎原公司在西山煤电技术与管理团队直接指导下,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方案,先后投资了近7亿元,到2005年7月底,井下采掘、通风、供电、运输系统及地上洗煤厂等配套设施陆续完工,基本具备了试运行条件。

一个由三级政府推进的最佳解决方案

2005年9月11日,山西焦煤集团矿业管理公司作出矿业管理发(2005)3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两个通知“精神的通知》,要求联办煤矿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制定贯彻措施,明确联办煤矿属手续不全的新井,必须立即停工,抓紧办理合法手续。

2005年12月1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作出晋煤办基发(2005 ) 962号《关于全省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督查结果的通报》,其中附件《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停工停建补办手续的基建矿井名单》载明, 山西乌金源焦煤公司(马兰二号井)需补办可研、初设、环评、 安全专篇和开工手续。

2005年12月28日,西山煤电121号《会议纪要》,要求 所有未办理完相关证照手续的联营煤矿全部停产(工)整顿;联营煤矿要加快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西山煤电将积极配合。

2006年1月18日,西山煤电制定《联营煤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作出规定:控股股东西山煤电煤炭资源入股占注册资本51%,参股股东燎原公司 货币入股占注册资本49%。控股股东牵头协调联营煤矿与省国土、煤管、煤监等部门的关系,负责办理联营煤矿煤炭资源、矿井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有权对联营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等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三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法规和通知精神,支持省煤炭厅、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积极、妥善、合理地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是讲大局、有担当、负责任的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3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请示,建议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由西山煤电收购马兰矿二号井。12月7日,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对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收购古交市拟联营煤 矿相关资产的意见》。随后省国资委下达了晋国改函86号文: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同意西山煤电收购马兰矿二号井已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西山煤电随后启动了对马兰矿二号井合作矿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工作,同时上报了独立办矿的申请。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3]1143号文件,批复同意开办西山煤电马兰矿二号井,按照“一证两井”模式,纳入统一管理。

应当说,这是一个最佳的解决遗留问题的合理方案,西山煤电和燎原公司均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遗憾的是,在收购即将进入签约阶段时,由于人事变动等因素,西山煤电停止了收购工作。尽管燎原公司多次联系沟通,但一直未得到答复。迫于企业资金困难等压力,燎原公司采取了诉诸法律的办法,以求尽快落实三级政府的解决方案。

2021年4月,考虑到焦煤集团新班子任务重、责任大,燎原公司主动申请撤诉,以求协商解决遗留问题。

主审法官罔顾事实亵渎法律威严

2021年10月,燎原公司考虑到此事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问题较多,当年知情、关心、支持办好这一民生工程的古交市、太原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等领导均已变动,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依据,组织法庭调解,作出公正处理,让这一重大利好的民生工程盘活,让“稳中求进”的古交、太原和焦煤、西山以及燎原公司实现共赢。

此案的基本事实十分清楚:这是一个西山煤电主导的、以主要解决矿区职工燃气短缺和价格过高困难为目的的;古交市政府推荐可信任的民营企业投资、协调有关事项、签约支持的;西山煤气化公司和燎原公司和各自上级参与四方自愿签约的;西山煤电与燎原公司已形成事实的合作主体、西山煤电派驻了矿长等技术管理团队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发文批准的;已经基本建成的、只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意见》、就能很快投产见效、为山西“稳中求进”做出应有贡献的好项目。

民法

令人遗憾的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不顾及历史事实、不考虑客观现实,不给燎原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遗留问题的机会,没有对燎原公司提供的30多个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于2021年12月21日,发出(2021)晋01民初1067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燎原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乌金源煤焦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面对此《民事判决书》,法律专家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4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省会城市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难道不知道国家主席习近平第45号主席令,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废止了355天吗?

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有权指定原告,越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吗?

这绝不能简单地看作是一般性工作不认真问题。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的集中表现。使用已经废止了近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越权指定原告越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是对法律的亵渎!

“四个意识”观念不强冒犯政府尊严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三级人民政府和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是顾大局、有担当、负责任的政府和部门。山西焦煤、西山煤电及燎原公司是识大体、讲诚信、求发展的国有、民营企业。

令人气愤的是,在法庭上,当庭辩护律师妄言:所谓“资产收购完全是由于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所引起的”。进而妄论到:太原市政府向山西省政府请示,马兰二矿已经建设形成的矿井基础设施等投入,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建议由西山煤电公司收购。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对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收购古交市拟联营煤 矿相关资产的意见》。山西焦煤及西山煤电迫于重重压力,开展了部分准备工作。对此严重冒犯政府形象和尊严的声音,主审法官不但没有制止,反而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法律专家严肃指出:法庭是庄严的,不是放任狂徒咆哮的荒野;法槌象征公平正义,不是纵容和支持冒犯政府言论的鼓锤。

人民法官必须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权威和地位,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冒犯。所谓“山西焦煤及西山煤电迫于重重压力,开展了部分准备工作”的言论,是对两大国有企业领导集体的轻侮。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稳中求进”贡献力量

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这是周强院长代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出的政治要求。

记者希望,有关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切实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关法院要加强管理监督,切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地、不打折扣地落实省委、市政府的决策、政令。反之,国将不国,省将不省!

记者期望,所有参与此案审判的法官,都应遵照周强院长的指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对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收购古交市拟联营煤 矿相关资产的意见》,积极促成当事双方合法、合理、合情、和气地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因为,我们是人民法官,调解民事矛盾,为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案,连续予以追踪报道。(本报记者  李文善   李青英)

《中国新闻日报》(2022年01月14日03 版)

责任编辑:李青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