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把握三个关键词 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来源:中廉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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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刹住了一些多年未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清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和纪检“三转”等蕴含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具有经久不衰的时代价值。

一、辩证看待“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制度不仅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抓长抓常抓深的重要抓手和制度利器。“两个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经过了不断发展的历史演进。

1998年12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明确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但这时还未提出“主体责任”这一概念。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结合反腐倡廉实践,对1998年的《规定》修订完善,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规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也是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两个责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这一重要命题。202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全面规定。

从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制度升级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制度,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具有更直接的意义,主要如下:

一是意味着各级党委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是明晰了党委、党委主要责任人和主要成员的责任,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是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过去承担了大量本来由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不利于集中精力进行纪律监督,“两个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

四是进一步明晰了党委和纪委的关系。一方面,二者各司其职,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发挥统一领导、总揽全局作用;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承担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有党委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纪委才能敢于善于监督;有纪委监委积极协助、有力监督,党委才能更好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确保履责质效。

二、压紧压实“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等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

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比如,某个业务处室的领导,他的岗位主要职责是搞好业务工作,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不仅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还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压实,“两个责任”不断强化,但一些党组织领导班子副职落实“一岗双责”的主动担当意识还未及时跟上。比如,有的认为只要抓好分管业务就行了,有的把落实“一岗双责”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当成“捎带”工作,只是开会讲话时传达部署,对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比较薄弱。曾因分管领域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处分的一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够重视,觉得局党委、纪委在抓,自己只要遵守好纪律就行了,忽视了作为分管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一般来看,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主要存在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要如下:

一是主观方面,有的班子副职认识不够,虽重视了行政职务职权,但把党内职务仅当成了参与党委(党组)决策的身份,没有准确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量;有的在管人、管思想问题上认识存在偏差,担心管多了越位,害怕管严了得罪人。

二是客观方面,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传导压力不到位,没有压实责任;有的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划分不清,一些副职领导干部不知从何抓起。

总之,管党治党是全党的大事,在“一把手”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每位班子成员都应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形成责任互联互通、压力传导畅通、大家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深刻认识纪检“三转”

“三转”是纪检监察专用语,主要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其中,转职能,指明确定位,突出职责主业,理清责任;转方式,指抓住关键,创新工作方法;转作风,指自我监督,摆正位置,廉洁自律。

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后,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上取得了较好成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三转”不到位问题依旧存在。比如,有的还是把纪检机关作为推动工作的“救火队”“开山斧”,在经验主义、惯性思维和求成心理影响下,把纪律监督检查等同于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表面上看似强化了监督推动的力度,实则消弱了职能部门的责任、矮化了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监督”“监督的再监督”的权威;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

由于对“政治监督”职责定位把握不准,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尴尬局面,如某纪检监察机关被要求对当地开展的创卫、“厕所革命”等工作进行跟进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竟然是“某单位厕所消毒记录不齐全、某村委会办公区域环境卫生差、某村民小组的鸡未圈养、某村小组巷道内污水乱排放”之类的问题,完全背离了职责要求。

长此以往,这只会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覆盖面越做越宽,战线拉越拉越长,任务越来越散,纪检干部虽疲于奔命但背道而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专业性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在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时,还应把握处理好四种关系,主要如下:

一是处理好监督保障执行和“监督的再监督”之间的关系,要重点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在监督的对象、范围、方法上准确把握“监督的再监督”要求,不可越俎代庖,什么事都去“凑热闹”、什么工作都“搭把手”,致使精力发散、监督质效不高。

二是处理好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和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要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内监督体系的规定,全面推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党内监督五方面力量同向发力。同时,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

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

三是处理好政治监督要求与纪检监察业务能力提升的关系。纪检监察干部要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必须坚持政治监督,通过理论学习联系实际,把职责、工作和自己摆进去,深刻理解和掌握政治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治素养和执纪执法本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做到精准监督、创新监督,既不泛化职责,也不层层加码。

四是处理好当为与不为的关系。“三转”不但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方法转变,而且工作主体的思想更要深刻转变,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克服畏难思想,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增强责任意识、斗争精神和“主动转”的自觉,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聚焦主责主业和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总之,深化“三转”永无止境,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个长期坚持、长期实践的工作,特别是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以学铸魂作为核心要求,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要在回归本职的基础上,自觉担起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开拓创新,通过长期深入的思路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不断实现聚焦主责主业,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张昊冉  作者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管理七级职员(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青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