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法院依法判决余店镇政府强拆行政违法

来源:中国廉政报 发布时间:2022-06-24
分享到: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余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村民付建国房屋,付建国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余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不违法,付建国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不护短依法改判,确认余店镇政府于2021年7月16日强制拆除付建国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民告官在中院大获全胜,村民依法维权信心大增。

2021年7月16日下午两点,河南省新蔡县余店镇政府组织200多人一个浩浩荡荡的队伍,手里拿着盾牌和钢叉,在镇党委书记吴振国、镇长石慧杰现场指挥下,在副书记屈建设的带领下,开着三台挖掘机、拉土车,以及警车、119车、120救护车
,对驻马店市新蔡县余店镇民村村付建国临街二层楼房强制拆除。

“余店镇派出所民警,全程参与,在场目睹打人的全过程。

据悉,屋内所有家具、家电、衣服、被褥、锅碗瓢勺全部被砸毁、掩埋在废墟之中。

事发后,付建国在法定期间内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付建国的诉讼请求,付建国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执法、不护短,依法撤销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蔡县余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违法,在当地产生巨大反响,村民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赞有加。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开庭审理,作出(2022)豫17行终55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新蔡县付店镇人民政府与2021年5月14日对上诉人付建国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了救济途径,但是对于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并未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付建国的救济途径尚未届满之前就实施了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行初43号行政裁定;二、确认新蔡县余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6日强制拆除付建国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655444420770509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能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替普通老百姓主持公正,纠正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起司法案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在当地群众中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引导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让法治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人身上!让我们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点赞!(记者 李文善)

《中国廉政报》(2022年06月24日02 版)

责任编辑:李青英